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圣君,徐强光,潘秀仁,第三人-,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星澳科技有限公司 ,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王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 ,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5)第384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星澳科技有限公司,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凌世商贸有限公司,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刘圣君,徐强光,潘秀仁;第三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王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起诉状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一温州市星澳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4465万元及利息30998888.56元(其中,期内利息5746979.86元;期内复利477228.91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21743619.79元;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3031060元。具体见利息计算清单);以上暂合计75648888.56元;二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安平县他项(2015)第384号他项权证项下位与衡水市安平县育才路东为民路南地号2012-00016-1的92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008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落座于安平县为民东街123号瑞泰商业广场一期11号楼一区负一层、一层房屋折扣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对质权登记编号:xxxxxxxxxxxxxxxxxx项下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87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第一项请求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