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青岛东禾易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青执字第30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孙某某、马某某: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孙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东禾易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5)青执字第3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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