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晁永见, 温州宏泰烫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7民初37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晁永见(公民身份号码3729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05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佃户屯办事处张和庄行政村640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宏泰烫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晁永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7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晁永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宏泰烫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66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5662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由晁永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