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岩,周军,千玉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16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军、千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军、千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岩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周军、千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岩律师费64000元。三、驳回原告金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1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军、千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