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第三人-, 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轶升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0624民初365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安徽轶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你、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24民初36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轶升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4938.84元以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新昌县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采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彩香、吴晓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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