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东菱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钦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兴钦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菱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钦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方进行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