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 阳江市柏莱仕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市鑫竣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江市鑫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柏莱仕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鑫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一与被告二在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解除被告二与被告三在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3、判令三被告从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金郊龙涛管理区江城第一工业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阳府国用(2000)第1061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腾迁并交付给原告;4、判令三被告从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振兴路9号之一、二、三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713461)以及地上附着物中腾迁并交付给原告;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