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某某,第三人-,林某某, 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904民再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许某某诉原审被告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林某某、第三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04民再5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