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某某,金某,林某某,江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广东飞翔达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超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广东飞翔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汕头市澄海区超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金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林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江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上诉人江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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