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杨**,杨**,杨**,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杨**、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凤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