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刘某某,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