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樊某某,杨某某, 无锡大自然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内容
无锡大自然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无锡大自然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溪人民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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