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 昆山融信恺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昆山融信恺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某某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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