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昆山融信恺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融信恺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某某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