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俊光,董卯华,乔新文,霍五安, 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俊光、董卯华、乔新文、霍五安: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俊光、董卯华、乔新文、霍五安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损害赔偿金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樊俊光、董卯华、乔新文、霍五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