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卢某,南京分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告卢某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栖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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