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