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笛,闵庆东,于海强,吕良度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吕良度:本院受理原告张笛与被告闵庆东、被告于海强、被告吕良度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审判庭(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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