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某某,牛某,郭某某,谢某某,谢某某, 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耀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森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南京森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牛某、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耀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森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某某、牛某、郭某某、谢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山法庭第七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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