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某某,刘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606民初85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因与被告邱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6民初8503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某某、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本金71667.18元、罚息(计算方式:以71667.18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4.80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50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就被告邱某某、刘某某的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1729.53元、财产保全费847.77元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3座504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116276、030011627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贷款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34元、财产保全费906.01元,合共2754.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177.05元,由被告邱某某、刘某某负担2577.3元。邱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