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 梅州市鑫裕农资有限公司 ,梅州市科荟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民终1422号,(2020)粤1402民初262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州市科荟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粤14民终1422号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梅州市鑫裕农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梅州市科荟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14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三、驳回被上诉人梅州市鑫裕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