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吴某某,周某某,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