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某,刘某某,刘某,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2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芝惠、刘安兵、刘某、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芝惠、刘安兵、刘某、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单位借款合同》;二、被告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8,110.42元、支付截至2020年9月18日的利息、罚息23,757.8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78,11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9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任芝惠、刘安兵、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刘安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被告刘安兵即视为送达;经过六十日,被告任芝惠、刘某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