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新山, 金华市宇跃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3民初303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新山(住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杨柳村231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宇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山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0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