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你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