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某, 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758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签订的合同编号191028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2021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房屋并归还原告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腾空房屋截止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实际占用费;三、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损失98346元;四、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驳回金华市中谷罗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叶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