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倪某某,巩某某,林某某,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1081民初985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内容
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诉巩某某、林某某、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98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司法局公证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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