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倪某某,巩某某,林某某,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985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诉巩某某、林某某、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98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司法局公证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