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王某某,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凤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