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某,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323民初525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杨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1452.64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为21433.74元,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贷款之日止),三、被告杨某某对被告杨某某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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