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丽军,王勇,段孝静, 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三俭源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29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周丽军与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三俭源食品有限公司、王勇、段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二、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全保险费3000元;三、青岛三俭源食品有限公司、王勇、段孝静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三俭源食品有限公司、王勇、段孝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永芳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三俭源食品有限公司、王勇、段孝静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王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