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青岛分公司,徐某某, 青岛新润祥泰涂料有限公司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润祥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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