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某某,承某,路某,徐某某, 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袁某某诉承某、路某、徐某某、你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