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刘某某, 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59392.8元,减去已垫付的27791.06元,余款131601.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哈尔滨顺兴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