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某某,姜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苏州格德伊凯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某某、姜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格德伊凯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姜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