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吴某某,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 ,江苏唯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江苏唯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丹阳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