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 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分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