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绪军,穆贵山, 金华市金天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绪军(住山东省蒙阴县坦埠镇来石万村139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天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公绪军、穆贵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29481.93元、支付违约金4520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5月23日,此后违约金仍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止);并由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卢雪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义、庄期庆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