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少卿,全心学,徐宁,马德健, 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 ,青岛启明石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19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姜少卿、全心学、徐宁、马德健、青岛启明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鲁02民初1939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