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青,山东骆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骆晓东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4执1801号,(2020)鲁0214民初411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骆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骆晓东: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青与被执行人山东骆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4执1801号,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4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将骆晓东依法追加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