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张国强,周某某,曹建国,王雪金,曹建平,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07民初340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强、周某某、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曹建国、王雪金、曹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飞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星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张国强、被告周某某、被告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曹建国、被告王雪金、被告曹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7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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