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某某,郭鹏, 成都蜀冠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蜀冠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初83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鹏、四川蜀冠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蜀冠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5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1.被告郭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2.被告四川蜀冠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具体判决内容详见书面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4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