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 西安海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海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