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懿合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3民初84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懿合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3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懿合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收益款3992698.76元;以及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履行本判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