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某某, 四川颂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丁丁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436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丁丁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93民初14366号原告四川颂个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包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50000元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利息为1411.7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法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事项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