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某某,顾某某,刘某某,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刘某某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千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