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陶某某,顾某某,刘某某,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刘某某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千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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