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昆山市玉山镇华颖金属制品厂 ,昆山新福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市玉山镇华颖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昆山新福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华颖金属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3:30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张浦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