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7718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达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达建应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损失7981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8元、保全费8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16元,由被告沈达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