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浙江嘉兴石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2民初212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兴石油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