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仲某某,拜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8917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仲某某: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拜某某、仲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891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被告拜某某、仲某某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1100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长罗华、人民陪审员陈素清、朱宗成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2日9时在本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30日。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