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志明,林发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11民初30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发品:原告吴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41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发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志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81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林发品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王江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