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贺某,赵某某,彭某某,程某,彭某,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弘圆富明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东长信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6)川0107执2323号,(2021)川0107执异797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弘圆富明商贸有限公司、贺某、赵某某、彭某某、程某、彭某:本院在执行(2016)川0107执2323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东长信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已受让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四川华东长信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执异7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16)川0107执23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四川华东长信实业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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